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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幾乎每間公司都聲稱它們執行敏捷了,但我們都知道事實不是如此。工作時常看到的一些的機制還是讓我蠻疑惑的,我不希望大家都明知在執行錯誤的東西,但又沒人想導正,所以有什麼相關的新想法時就會來寫個筆記。
敏捷相關的筆記如果留了這個區塊,代表我針對這個題目還沒統合出的細節,或是對我寫下來的東西有蠻大的不確定性,有新想法時會回來整理。
開發團隊有以下幾個特點:
- 他們是「自行組織」的,沒有人(即便是 Scrum Master 都不可以)告訴開發團隊如何把產品代辦清單項目變成潛在可發布的功能增量。
- 開發團隊是「跨職能」的。團隊做為一個整體,擁有開發產品增量所需要的全部技能。
- Scrum 開發團隊只有「開發人員」,沒有其他頭銜。此規則沒有例外。
- Scrum 開發團隊中不會出現其它「子團隊」,例如:測試或業務分析。此規則沒有例外。
- 開發團隊中的每位成員可以有特長和專精領域,但若有責任追究將歸屬於整個開發團隊。
這一段代表了:
- 主程式不可以是 Scrum Master。這樣的確就得讓上層經理來負責這件事。但 Scrum Master 同時又不能產品負責人(要避免利益取捨問題),等同不能是 PM。那除非是我過去看過的某個配置,否則蠻困難的。
- Scrum Master 是 Scrum 的設計,但其它的做法如 XP 和看板好像沒有這個概念。我需要確認一下。我記得 Uncle Bob 原本的想法也是不需要有 Scrum Master,回頭再找時間看。
- 沒有頭銜這個講法,暗示了主程式這個位置「從 Scrum 開發團隊的角度來說需要不存在」,但對傳統公司來說又必須「有人負責扛責任」。如果真是這樣解釋,好像需要有特別的做法才能比較正確的操作這個概念。